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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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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最全释义

标准化军民融合具体工作包括:推动军队将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军队无特殊技术要求、可直接采用民品的领域,军队不再单独制定标准,改为直接采用民用标准;推动先进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加速军用成果的民用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军地双方联合攻关制定军民通用标准,满足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求;推动标准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军地相互支撑、互利互惠;优化完善标准化军民融合相关机制,建立满足军民深度融合需求的标准化工作长效体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编号的规定。

为了便于标准的识别和管理,应当对标准进行编号。为了统一协调标准编号,避免重复冲突,造成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混乱,法律授权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则,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自行对标准进行编号,但都必须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

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口产品和服务技术要求的规定。

出口产品或服务需要符合进口国市场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出口国标准、第三国标准等,还可以直接约定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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