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的规定。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要符合的标准化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尤其要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是要在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制修订企业标准,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的规定。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是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强制性标准进行跟踪、信息收集、统计、反馈,提高强制性标准的适用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起草部门搜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对企业和有关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2)监督执法部门将标准的执法信息、标准的认证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实施信息反馈给标准起草部门。 (3)起草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情况,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