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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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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最全释义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调整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这类标准规定了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各类技术指标和要求,是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硬承诺,应当公开并接受市场监督。因此,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公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一)自我声明公开的目的。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利于放开搞活企业,保障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用户)与企业之间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用户)知情权,引导消费者(用户)理性消费。

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有利于社会监督,能够充分调动消费者(用户)、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等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全社会质量共治机制,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实现“优标优质优价”,推动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二)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如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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