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离不开制度保障。标准作为基础性制度,是国家保障各类安全的技术基础和基本准则。 通过修订《标准化法》,明确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政府部门依法制定实施和适时修订与保障、维护安全相关的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为各类与安全相关的行为、产品、服务等设置底线和门槛,为保障和维护各类安全筑牢屏障。 五、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也是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之一,在推动供给质量提升、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通过修订《标准化法》,引导和鼓励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够切实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的范围和分类的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