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任务是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既包括地方标准的制定,也包括标准的实施、监督以及标准化政策措施的协调。 目前,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级政府建立了省级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例如,2013年北京成立了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作为标准化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例如,2017年杭州成立杭州市标准化委员会,协调标准化人、财、物管理,以标准化推进城市国际化。此外,青岛、包头、武汉、成都等设区的市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的建立,对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原则规定。 标准化工作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开展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满足自身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的宣贯推广、标准化教育培训、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等。 参与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对相关标准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原则规定。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