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政府预算中明确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包括标准制修订、监督管理、试点示范和宣传推广、标准化战略研究规划和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等经费。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基本要求的规定。 首先,标准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ISO/IEC指南《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第3.2中规定“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标准的制定应当反映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立项前和编制过程中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调查论证,以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 其次,标准是公认的技术准则,是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产物,因此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以获得专家的认可、利益相关方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实施。 再次,标准的制定还应当遵循相应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系列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1)系列国家标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20002)系列国家标准等推荐性国家标准,都对标准制定的一些基本程序和编写规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推荐给社会采用。只有符合上述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