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加强标准文本的宣传和解读。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有效实施才能切实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要重视标准文本的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标准、使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给予政策、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推动标准作用的发挥 标准化是一种工具和手段,要把标准化融合运用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实施“标准化+”,鼓励各行各业利用标准化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如党建标准化、精准扶贫标准化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次修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凸显标准监督管理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对标准化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检查。 一、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