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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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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最全释义

二、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具体领域、行业标准的代号均需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国有六十七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四十二个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例如AQ(安全生产)、DL(电力)、公共安全(GA)、机械(JB)、林业(LY)、轻工(QB)、检验检疫(SN)、有色金属(YS)、通信(YD)等。

三、行业标准的备案

行业标准,应当由制定标准的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行业标准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要求的规定。

一、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

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标准制定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获得。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18个设区的市,它们经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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